中评社社评:社团条例冲淡二十三条立法?不可

http://www.cntimes.info 2018-07-25 11:50:16
  本报讯/日前香港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建议保安局长基于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为由,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8条行使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这是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21年来,首次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 

  此一建议引发香港社会广泛关注,除了主流舆论的支持以及反对派虚张声势的反对之外,还有一种观点值得警觉:香港的现行法律已足够应付颠覆行为和谋求分裂国家的行为,香港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例如《社团条例》已经能够遏制“港独”,并由此认为二十三条立法并非必要。 

  我们认为,特区政府首次动用《社团条例》并有意取缔“香港民族党”是一种富有意义的积极态度,但是这与落实二十三条立法并无矛盾。必须强调的是,绝对不能因为《社团条例》可能对抑制某个“港独”组织产生一时之效,就冲淡了二十三条立法的责任与意志。 

  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自行为《第二十三条》立法,属于宪制责任;香港至今未能就此进行立法,表明《香港基本法》的全部条文至今尚未完全实施。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已经超过二十年,但是事关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立法一拖再拖,于法不容,于理不通。 

  其次,正是因为二十三条立法迟迟不能实现,导致近年“港独”气焰甚嚣尘上。“港独”已经对香港的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一些接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的团体与个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空隙,持续进行对香港社会的深度损害,“占中”的一些组织者、怂恿者、收受不明资金者至今逍遥法外,这也说明了二十三条立法的紧迫性。 

  第三,香港社会经历“占中”、“旺角暴乱”的剧烈冲击,人心思定,港人对于境外政治势力介入香港制造动乱也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主流民意不再怀疑境外政治势力在香港的真实存在。因此可以说,香港已经完全具备了进行二十三条立法的社会民意基础。在香港这个多元社会里,不能奢望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得到“全民支持”,既然主流民意希望稳定、希望把焦点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来,香港特区政府就应该积极地推动二十三条立法,为发展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稳定做出长远保障,而不应该继续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拖延下去。 

  成立于2016年3月28日的“香港民族党”明目张胆地主张香港“独立”,其召集人为香港“独立”运动支持者陈浩天,发言人为周浩辉。该党主张香港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香港共和国”,属于不折不扣的“分裂国家”的政治组织。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就是这样一个根本不需要观察的“分裂国家”组织,竟然大张旗鼓地在香港运作两年有余,严重冲击正确认知,荼毒大量青少年,至今才“被考虑”取缔。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仅仅依靠《社团条例》中类似“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继续运作”的条文,约束力明显过于软弱,观察期与证据搜集期很可能太过漫长。对香港社会来说,绝对不应该在任由“港独”组织长时间荼毒社会之后,才考虑取缔。 

  众所周知,《基本法》明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对那些不以香港利益为依归的政团或政客来说,面对一个约束力不强的《社团条例》,当然远比面对一个可能对他们的言行产生严格规范的二十三条立法要好得多。如果仅仅因为《社团条例》可能对“香港民族党”进行取缔,就以为香港已经具备遏制“港独”的能力,可以说最终的最大受益者,必定是那些依靠境外政治势力支持包括资金豢养的“香港破坏者”。 

  二十三条立法之所以拖延二十年,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所谓“难以形成共识”,“在立法会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如果我们参照之前由爱国爱港的政党议员发起并成功推动的立法会议事规则修改,证明只要爱国爱港议员以大局为重,团结一致,就可以抑制反对派的蓄意破坏,为香港的长远利益订立有力的规则。以目前香港立法会席位比例,对推动二十三条立法来说是千载难逢的良机,再加之民意,目前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大好时机。爱国爱港力量应该积极动员并团结起来,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重,以香港的长治久安为重,不要过度在意一城一地的得失,戮力同心推动二十三条立法早日通过。 

  回归以来,那些接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与资助政团政客,对香港的繁荣稳定所造成的破坏有目共睹。香港这些年来竞争力的下降,包括经济发展的迟滞、基建资金的巨额无效损耗、立法机关的低效运行甚至空转,与这些勾连境外政治势力的政团政客有很大关系。 

  因此,倘若我们以为《社团条例》可能会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就表明不需要尽快就二十三条进行立法,那就可能掉入一个误区甚至是“陷阱”---即可能会在庆贺禁止“香港民族党”继续运作的欢呼声中淡忘香港的宪制责任,也可能“误以为”通过运用《社团条例》就已经可以达到二十三条立法的目的,从而“有理由”继续拖延二十三条立法甚至有意以《社团条例》取代二十三条。假如是这样,受益最大的绝不可能是爱国爱港力量,也不会是以香港为家的普罗大众,而是那些受境外政治势力支持及资助的“香港破坏者” 

  我们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准备根据《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是值得肯定与赞赏的。但是绝对不能因为《社团条例》可能对某个“港独”组织产生一时之效,就冲淡了二十三条立法的责任与意志。短期效应与长期效益,孰轻孰重?爱国爱港力量必须清晰,并对可能存在的陷阱保持高度警觉。俗话说得好,“苏州过后无艇搭”,二十三条立法需抓住机遇尽早通过。相信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会明白,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香港的稳定;维护香港的稳定,就是维护香港的经济发展与繁荣,维护每一个港人长远的切身利益。

  来源:中评网
 
【大华网路报】